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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ZJSP12-2021-0012 

浙江省財政廳                

文件                


浙財建〔202175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產業基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發揮省產業基金引導作用,提高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效率,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1712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浙江省產業基金(以下簡稱省產業基金)引領撬動作用,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設立政府產業基金的意見》(浙政發〔20151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產業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導設立、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宗旨是發揮財政政策導向作用,貫徹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實現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的有效結合,投資戰略類、技術類、效益類三類產業項目,加快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

省產業基金運作遵循客觀規律,給予一定投資風險容忍度,并健全盡職免責機制。

第三條 戰略類項目是指圍繞戰略產業發展的重大戰略性產業項目、“六個千億”產業投資工程項目、十大標志性產業鏈引領示范項目、強鏈補鏈項目、省市縣長工程項目和省重大產業項目等。

技術類項目是指圍繞科技創新驅動、世界科技前沿,重點支持搶占技術制高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重大創新項目。

效益類項目是指圍繞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以市場化運作方式,擇優投向省內外發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項目。

戰略類、技術類項目統稱政策性項目。

第四條 省產業基金通過整合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省農產品流通基金等組建,主要投資政策性項目,兼顧效益類項目。

 

第二章  管理架構和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產業基金基本運作管理架構包括省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基金法人主體、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健全基金運作管理機制,推動省產業基金政策目標實現。

第六條 建立推進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財政廳廳長擔任副召集人,省委組織部(省委人才辦)、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協調推進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負責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授權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部分出資人職責,由其組建基金法人主體,協調管理基金相關事項。

級項目主管部門是省產業基金政策性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項目立項、投資、退出決策,其中戰略類項目的主管部門包括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技術類項目主管部門包括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等。經分管省領導批準同意后,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可作為戰略類項目的參照部門;省委組織部(省委人才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金融控股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可作為技術類項目的參照部門。

第七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籌措落實財政出資資金;負責牽頭制定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盡職免責指導意見,并對省產業基金的運作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考核;重要政策制定、基金規模增減、投資運作計劃、績效考核評價及獎勵等重大事項由省財政廳報常務副省長批準

第八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含經分管省領導批準的參照部門,下同)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本部門政策性項目投資運作方案;負責建立動態儲備項目庫;負責提出本部門年度投資運作計劃;負責組建由分管省領導或相應省政府副秘書長任主任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省委組織部(省委人才辦)、省委宣傳部、省委軍民融合辦等可由主要領導或指定相應分管領導任主任;負責組織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政策性項目立項、投資、退出進行審議決策,上述決策結果須經分管省領導審定;負責本部門決策項目政策目標的制定和績效管理;負責本部門決策項目投后重大事項的審批;協助與國家級基金對接合作。

第九條 省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職責:負責基金法人主體組建、整合及資金安排等相關事項;負責根據相關規定組織基金法人主體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負責與國家級基金對接合作,引進國家級基金設立浙江子基金或專項基金、直接投資項目等;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實施基金年度財務審計和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評價,定期報送省產業基金運作相關情況;負責制訂年度投資運作計劃。

基金法人主體主要職責:按《公司法》規定要求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根據基金法人主體章程規定履行董事會、監事(會)職責,執行相關最終決策機構的決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負責協同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立項的投資方案和協議主要條款;負責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要求對政策性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負責落實政策性項目入股談判、協議簽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續工作;負責制定效益類項目投資運作制度辦法;負責對效益類項目進行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入股談判、協議簽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負責對省產業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第三章  投資模式和要求

第十一條 省產業基金在具體投資業務和投資方式上可參照國家部委牽頭設立的國家級基金,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行運作,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公開交易類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或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二條 省金融控股公司應科學預計年度基金滾動可用額度,在此基礎上,于每年年初向省財政廳提出年度投資運作計劃,投資運作計劃應包括基金年度滾動可用額度、投資規模等,經常務副省長批準后實施;省產業基金投資一般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統稱子基金。

第十三條 政策性項目投資一般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經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進行運作;效益類項目可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進行運作。

第十四條 支持省級以上重大創新平臺自主發起設立的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子基金。省產業基金對單個創新平臺發起的子基金累計出資額不超過6億元,對單個子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關程序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五條 直接投資項目,需要資產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市場化方式投資。對國家級基金參與本輪投資的,可將該類機構的估值作為定價依據。

第十六條 政策性項目采取直接投資模式的,省產業基金最高出資額不超過20億元,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政策性項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省產業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定向基金規模的20%,最高出資額不超過20億元。

政策性項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省產業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非定向基金規模的20%

技術類、農業領域戰略類項目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超過30%

特別重大的項目經省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可不受本條所設規模及出資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省產業基金投資的子基金,一般應委托專業投資機構進行運作和管理,選聘的專業機構應不低于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有固定營業場所及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應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3.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4.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有3個(含)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5.專業機構在提交政策性項目合作方案時,須至少已取得擬設立子基金總規模30%額度的出資意向,并提供擬出資人出資承諾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資管理程序

第十八條 省產業基金政策性項目投資管理一般程序為:制定運作方案、項目征集、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結合政策目標及主管行業特點,制定運作方案,方案應包括政策目標、投資方向、投資模式、退出程序等;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與投資決策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資深專業人士等外部專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經分管省領導審定后,特別重大項目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構成可不受本條款限制。審議通過事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運作方案和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報經分管省領導批準后執行,并抄送基金管理公司。

2.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動態儲備項目庫,公開征集投資項目,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項目應納入項目庫管理。原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省農產品流通基金已征集儲備項目可轉入相關主管部門項目庫。

3.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項目進行立項決策,立項決策結果需經分管省領導審定,項目投資方案應提出項目總規模、省產業基金出資比例、政策目標、讓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項,并形成書面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4.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交相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

5.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項目進行投資決策,明確項目投資方案和協議主要條款,投資決策結果需經分管省領導審定。若投資項目為非定向基金項目,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后須報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6.經審議通過的項目相關情況,在省級項目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省金融控股公司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形成批復文件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7.基金管理公司根據項目投資方案和協議主要條款,與相關合作方簽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項目實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項的,向相應主管部門報批后執行。

8.項目投資方案經公示期滿后達6個月,仍未簽署相關投資協議,基金管理公司應在1個月內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請示是否終止項目,并按批示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后重大事項,主要包括省產業基金認繳出資額增加、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基金存續期延長等核心要素變更等,項目管理方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項目控股股東及經營范圍發生實質性變化,且影響直投項目發起部門政策目標實現的;

2.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控股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

3.子基金管理機構董事長、總經理或協議約定的關鍵人士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可在運作方案中對投后重大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效益類項目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立項投資決策和項目實施。省產業基金投資決策前,應對擬投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對于市場化運作的效益類項目,已有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的,可引用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五章  費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基金法人主體按年、按項目類型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費用。投資于政策性項目的省產業基金,按照投資金額0.6%/年的比例支付。

投資于效益類項目的省產業基金根據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分檔支付委托管理費用,如績效評價結果合格的,按照投資金額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達到良好的,按照投資金額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達到優秀的,按照投資金額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未達到合格的,按照投資金額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為激勵基金管理公司引進人才,不斷提高運作管理水平,可參照市場行業慣例和市場化機構通行做法,對于投資效益較好的效益類項目,可從項目投資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獎勵。

第二十三條 基金法人主體僅限于列支法律規定作為公司存在所必須進行的成本和費用,以及根據本辦法規定支付的管理費用和業績獎勵。基金法人主體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不分配,全額留存基金法人主體用于滾動投資。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條 省產業基金可采取股權(份額)轉讓、股票減持、股東(合伙人)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條 對于政策性項目,省產業基金投資項目在達到協議約定的投資年限或退出條件時,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約定實施退出后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備;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制定退出方案并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決策,報分管省領導審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實施。效益類項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決策實施。

第二十六條 省產業基金原則上應按照章程或協議約定的退出價格執行。章程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行評估的,應按規定程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政策性項目評估結果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效益類項目評估結果報省金融控股公司備案。

第二十七條 省產業基金原則上應向章程或協議約定的受讓方轉讓股權(份額)。章程或協議沒有約定的,對受讓方為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的,政策性項目報相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效益類項目報省金融控股公司批準后,可協議轉讓相應股權(份額);對受讓方為非國有全資公司或非國有獨資企業的,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需進場交易的,應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公開掛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八條 省產業基金應在章程或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省產業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協議簽署后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2.省產業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實際出資的。

3.未完成返投目標等子基金嚴重偏離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且造成省產業基金重大損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及相關運作方案政策導向的,或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的。

5.發現其他嚴重危及省產業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基金投資項目投資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七章  績效考核和風險防控

第三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政策性項目投資工作納入省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省產業基金的運作管理開展年度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納入省財政廳對省金融控股公司年度績效評價體系。省財政廳每年對省產業基金工作情況應形成書面報告報省政府。

第三十二條 省產業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應當委托一家中國境內有相關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按照有關規定及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機構出具銀行托管報告。

第三十三條 省產業基金合作方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按協議約定處理,造成省產業基金損失的,根據協議約定要求相關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在內的風控合規體系及內部管控制度。

 

第八章  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條 每季度結束后60日內,基金管理公司應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送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項目進展、股本變化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基金管理公司應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提交省產業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由省金融控股公司審核后報省財政廳。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省產業基金投資合作的基金管理機構、項目企業建立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項目運營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鸸芾砉径ㄆ谙蚴〖夗椖恐鞴懿块T通報政策性項目投資情況。

第三十八條 省產業基金運作和管理中,被投企業如發生重大違約行為、經營異常、重大投資損失、陷入難以扭轉困境、經營停頓等重大事項,屬于政策性項目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在發現后7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屬于效益類項目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在發現后7個工作日內向省金融控股公司報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712日起實施,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墩憬∝斦d關于印發浙江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企〔20194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農〔20194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為做好新舊辦法銜接,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原管委會等決策通過的項目均作為政策性項目進行投后重大事項審批和基金退出,原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投資項目,由原提起立項的省級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若原提起立項的省級部門不明確的,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投資項目,由省農業農村廳提起立項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其他項目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后,原管委會尚未投資決策的已立項項目,按照本辦法投資決策。

 

 

 抄 送: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17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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